台北縣立江翠國民中學退休暨離職同仁聯誼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縣立江翠國民中學退休暨離職同仁聯誼會」,以下簡稱「翠中退聯會」。 第二條:本會以增進同仁情誼,美化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立江翠國民中學(台北縣板橋市松江街六十三號)。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五條:凡本校退休暨離職同仁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以及其他應享之權利,並有接受本會推請擔任職務或工作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責任機構,每年召開二次會員大會(1、三月中、2、十二月校慶),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其職權如左: (一)章程制定、修改。 (二)審議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三)選舉會長。 (四)審議本會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為義務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本會會長下設幹事團,由會長遴選七至九人組成之,為義務職,並由會長遴聘其中一人為總幹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九條: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請現任校長擔任。設名譽副會長若干人,請歷任退休校長擔任。並聘請本校各處室主任為顧問,指導本會各項會務。 第十條:本會會長職責對外代表本會,主持並召集會員大會及參與幹事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幹事團之職責及會期如左: (一)設總幹事一人綜理會務並主持幹事會議。 (二)執行大會議決事項。 (三)幹事團設財務、關懷、文書、活動四組。組長由總幹事遴聘之。 (四)幹事團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對左列事項之研議、執行。 1、第四條所列任務之策劃、執行、檢討。 2、亟待解決事項之研議。 3、財務收支狀況之報告。 4、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活動必須支付之經費以左列方式籌措之。 第十三條:本會係校內組織,不對外從事活動。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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