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三月廿日初訂

台北縣立江翠國民中學退休暨離職同仁聯誼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縣立江翠國民中學退休暨離職同仁聯誼會」,以下簡稱「翠中退聯會」。

第二條:本會以增進同仁情誼,美化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立江翠國民中學(台北縣板橋市松江街六十三號)。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懷退休暨離職退休同仁生活。
(二)舉辦聯誼活動。
(三)舉辦各種文康活動。
(四)辦理心得交換發表事宜。
(五)參與學校活動之支援事項。
(六)辦理其他活動事項。

第五條:凡本校退休暨離職同仁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以及其他應享之權利,並有接受本會推請擔任職務或工作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責任機構,每年召開二次會員大會(1三月中、2十二月校慶),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其職權如左:

(一)章程制定、修改。

(二)審議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三)選舉會長。

(四)審議本會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為義務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本會會長下設幹事團,由會長遴選七至九人組成之,為義務職,並由會長遴聘其中一人為總幹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九條: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請現任校長擔任。設名譽副會長若干人,請歷任退休校長擔任。並聘請本校各處室主任為顧問,指導本會各項會務。

第十條:本會會長職責對外代表本會,主持並召集會員大會及參與幹事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幹事團之職責及會期如左:

(一)設總幹事一人綜理會務並主持幹事會議。

(二)執行大會議決事項。

(三)幹事團設財務、關懷、文書、活動四組。組長由總幹事遴聘之。

(四)幹事團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對左列事項之研議、執行。

第四條所列任務之策劃、執行、檢討。

亟待解決事項之研議。

財務收支狀況之報告。

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活動必須支付之經費以左列方式籌措之。
 (一)凡本會會員每年須繳年費壹仟元整。
   (未繳年費者,當年之會員資格視為暫停會員資格。)
 (二)會員自由樂捐。
 (三)請學校酌予補助。

第十三條:本會係校內組織,不對外從事活動。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