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開的天地  金剛般若波蜜經總科判表

金剛般若波羅密經 (1)深觀無住以進修--(b)舉果明因--(2)結示--(C)結無能所   江味農居士著述

一、總釋名題:
 A.釋經題
  
1.說般若綱要:
  
2.明融會各家: 
  3.依五重釋題:

 B.釋人題:

二、別解文義:
 A.序 分
 B.正宗分
     A)約境明無住以彰般若正智
      1.
的示無住以生信
      2.推闡無住以開解
     B.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
      1.深觀無住以進修
       a)發心無法
       b)舉果明因
        1)詳明
         A.明果
          1.明無得而得
          2.明法法皆如
         B.明因
          1.正遣法執
          2.令達無我
           a)標示通達
           b)開佛知見
            1)明圓見
             A.
明不執一
             B.
明不執異
            2)明正知
             A.明心行叵得
             B.明諸法緣生
              1.約福報明無性
              2.約法施明體空
        2)結示
         A.直顯性體-「復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B.的示修功--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C.結無能所--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無上菩提,不可執實。一切善法,又何可執實。若執實者,與執實無上菩提何異。故更須遣之。一切善法,莫非緣生假有,即有即空。故依如義說,一切善法,當下即非。但有假名耳,何可執實乎。故曰: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上云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此云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若有所修之法,即有能修之念矣。有所有能,宛然對待之相,便是分別執著。有微細之分別在,則我相仍在;有微細之執著在,則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當知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者,因其是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所以便得菩提。蓋用此平等心修,則法即無法,修亦不存有能修所修矣。無修而修,乃能無得而得也。故此科所言,乃是起修時同時之事。即是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非善名善。使其心中見有善法,則正是我見。何云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耶。換言之。此科正釋明上文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之所以然者。非謂修一切善法後,重又遣之也。斷斷不可與上科看成兩橛。當如是知。

  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結示一科,不但為本科舉果明因之結示。乃為開經以來諸義之結示。換言之。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為點明耳。

  此經最初發大願、行大行兩科,是開章明義。以後約略計之,結示已有多次。第一次,即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第二次,為應如是生清淨心一段。第三次,為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第四次,為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今乃第五次矣。而前後五次,自有其淺深次第。

  第一次兩句,是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不住相者,不應取法也。布施度生者,不應取非法也。第二次,是結示廣行六度應無所住者,為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淨心現前耳。第三次之結示,是明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並不著亦不應著。故曰:應生無住心,有住則非等。第四次之結示,是約果位以示證得清淨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使知上說諸義無非為令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淨盡,乃能證佛所證耳。此第五次之結示,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但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面目矣。前後五次,淺深次第,既絲毫之不紊。復點滴以歸源,細密之至,圓融之至。


       c)顯勝結勸
        1)引喻顯----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
                聚,有人持用布施。
        2)正結勸----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
                。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
                不能及。」


         2.究極無住以成證
       C.流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