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開的天地  金剛般若波蜜經總科判表

金剛般若波羅密經 (2)推闡無住以開解--(d)成就解慧--(2)如來印闡--(B)闡義--(1)闡明觀行離相義--(b)約餘度明--(1)正明   江味農居士著述

一、總釋名題:
 A.釋經題
  
1.說般若綱要:
  
2.明融會各家: 
  3.依五重釋題:

 B.釋人題:

二、別解文義:
 A.序 分
 B.正宗分
     A)約境明無住以彰般若正智
      1.
的示無住以生信
      2.推闡無住以開解
       a)約果廣明
       b)約因詳顯
       c)請示名持
       d)成就解慧
        1)當機讚勸
        2)如來印闡
         A.
印可-------佛告須菩提:「如是,如是。若復有人,得聞是經
                   ,不驚不怖不畏,當知是人,甚為希有。
         B.闡義
          1.闡明觀行離相義
           a)
約般若明---何以故?須菩提!如來說第一波羅蜜,非第一波羅
                   蜜,是名第一波羅蜜。
           b)約餘度明
            1)正明----須菩提!忍辱波羅密,如來說非忍辱波羅蜜。

  餘度者,除般若外,其餘之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五度也。法法皆應離相,則法法不能離般若。今於餘五度中,獨舉忍辱為言者,以忍辱最難離相,其不能離般若,更易領會。故特舉此度闡明其義,以概其他。故標科不標忍辱而標餘度,正以佛之說此,意在令眾生舉一隅而以三隅反也。如是標判,乃遵佛所說,依義不依文也。

  上約般若明,是從正面闡明離相之真實義。蓋人但知般若是談空離相,著相者因而生怖。今闡明並般若之相亦當離,則是並空亦離也。且般若即在餘五度之內,不能獨存,而餘五度皆是實行之法,則所謂離相者,乃是法相、非法相一齊離也。若明此義,則盡可放膽修學般若矣,何必怕哉。

  此約忍辱明,是從反面闡明不可不離相之真實義。觀下文所說,若行忍辱法,而不離忍辱相,便生瞋恨。瞋恨正與忍辱相反。是闡明行忍辱法者,若不學般若,便不知離忍辱法相。不離法相,則瞋恨生。瞋恨一生,則忍辱之功行破矣。便成非法相矣。從此可悟所以必令離法相者,正是令離非法相耳。妙極妙極。若明此義,則定要用心修學般若矣,不能怕矣!如此闡發,般若之精義,徹底呈露。則般若斷斷不可不學,更可恍然矣。

  此闡義數科經文,將般若之理,及應學般若之理,闡發得精極、圓極、透極、亦復細極。務宜靜心領會,領會得一分,便得一分受用。且此數科,正上來所說諸義之結晶。此處之義,若能洞明。則上來諸義,便一一雪亮於胸中矣。

  上科之後,接說此科,更有一意。意在以忍辱之不能離般若,證成上科,般若非離餘度別有之義也。蓋餘度既皆須有般若,可見般若是與餘度共行之法,非別行之法也。總之,般若為諸度母,是諸度乃般若子。若無子則無母可名,若無母亦無子可名。母子實互相助成。故般若與餘度,必須互相助成,豈可離乎。般若,空也。餘度,有也。今說般若與餘五度不能離者,是令學人體會,空、有本同時也,故不能離也。

  空、有同時,所以當二邊不著,會歸中道也。尤有進者,以母子論,固應互相助成。然而子實從母而生,無母便無子。故互助之中,仍應以母為主。六度亦然,餘五度無般若,不為波羅蜜。故餘五波羅蜜,實從第一波羅蜜而生。故於互助之中,亦仍以般若為主也。以般若為主者,以空為主也。以空為主,所以雖不應壞有,仍不應著有也。所以雖會歸中道,而中亦不著也。此佛菩薩所以以大空三昧為究竟,以無智無得為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也。蓋必能如此,然後可以隨形六道,現百千億化身。雖一切法,熾然而生。而一心湛然,本無所生。此之謂大自在;此之謂大受用。能度一切苦厄者端賴乎此。此是般若究竟義,下半部正明此義,今乘便略露消息者,以示般若是佛法中的徹始徹終之義,非學此不能入門,且非學此不能究竟,奈何怕之耶!

  且由此可知,若專談二邊不著,圓融中道,尚非佛法之究竟義也。何以故?非空之又空,必有所著。不著邊,必著中,尚何圓融之有。況大空三昧中,並圓融二字亦不可得也。當知必不可得,乃得圓融也。何以故?不著圓融,乃得圓融。絲毫有相,便不圓而不融矣。然則般若之義,究竟如此,豈止入道之初門,奈何判為大乘始教乎?而般若貫通諸度,諸度離之,非波羅蜜。可見有一法離乎此者,便不能圓滿。則是般若之義,圓滿之極,超過一切法門,亦可知矣。奈何不許其純圓而判為別兼圓乎?

  上言六度互助,尤有要義,不可不知。蓋般若者,理也,智也,所謂觀門也。諸度者,事也,境也,所謂行門也。於說第一波羅蜜後,更說餘度者,所以明理事從來不離,觀、行要當並進,而境、智尤須雙冥之義也。故據文似乎別起,考義實為一貫。本經文相,大都如是。所謂文不接而義接。若視為各不相涉,則大謬矣!

  流通本有是名忍辱波羅蜜一句,此是明清間人所加,見乾嘉時孫氏刻本。其注語云:「古無此句,然據理應有。」殊不知此處但說非者,正為下文闡明忍辱若不離相,忍辱法門便破壞無存作張本。以顯必不能離般若之義。若忽加一是名句,橫梗其間,下文何以故句,如何接得上。故著此一句,上下文氣,便一齊鬆懈。反將經中旨趣,一齊隱晦。而云據理應有,不解所據何理也,真無知妄作也。當知佛所說法,豈可濫自增減,膽何其大。即令流傳有誤,亦必須確有考證。且所考證者,更要義意實是完美精當,方可據以校正。豈可明知為古本所無,而任意加之乎。凡欲刻印經書作功德者,不可不知此理。若此人所作,不但無功德,其罪過甚大。因自憑私臆,擅改佛說,誤法誤人故也。此事可為千古炯戒,故不憚剴切言之。

  梵語羼提,其義則為安忍,亦曰忍辱。安忍是總名,忍辱是別名。忍者,忍可,謂一心正受也。安者,安住,謂其心不動也。辱者,毀辱,即虐待之意。今先說總名之義,則別義自見。

  人必能忍,而後其心安住不動。若為所動,便不成忍。故一言及忍,便含有安住不動之意在。學道人在在處處,時時刻刻,皆應心安不動。故無論行何事,遇何境,修何法,皆應一心正受。約出世法言,凡修一種法,而能正受安住,即名為忍。如修諸法本不生觀,而得妄念不起,是其心已正受此法而安住不動矣,故名之曰無生法忍。亦名證無生,或悟無生。證字是形容其忍可,悟字是形容其心安理得也。約世間法言亦然。如曰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此即古人所謂堅忍。威武不屈,非謂頑強對抗。乃是身可殺,志不可奪之意。志不可奪,便是心安不動。此即所謂忍辱也。此與富貴不淫,貧賤不移,皆是表其心安於正,不為所動也。故曰堅忍。由是觀之,可知安忍是統括一切之名。所謂無論行何事。遇何境,修何法,皆當正受安住是也。而忍辱則安忍中之一事耳。故曰安忍是總,忍辱是別。要知凡舉忍辱為言,是意在以偏概全,以別明總。何以故?世間最難忍者,莫過無端受辱。此尚須忍,其他可知故。經論中,或用總名,或用別名,殊不一律。大約玄奘義淨兩法師所譯,皆曰安忍。他人譯者,多用忍辱。每有人疑是兩法,或議其優劣,實則總別雖若不同,而用以顯明正受安住之義,則無不同。正不必於此等處分別優劣。茲乘便詳釋兩名之義,以便貫通。

  經文不曰忍辱,而曰忍辱波羅蜜,便是顯示忍辱時能行般若。何以故?若無般若,不稱波羅蜜故。而能行般若,便是能照性而離相,故曰如來說非忍辱波羅蜜也。何故應離相,下文正釋其義。

            2)引證
             A.引本劫事-何以故?須菩提!如我昔為歌利王割截身體。我於
                   爾時,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何
                   以故?我於往昔節節支解時,若有我相、人相、眾
                   生相、壽者相,應生瞋恨。
             B.引多生事-須菩提!又念過去於五百世,作忍辱仙人。於爾所
                   世,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
          2.闡明說法真實義
           a)總結前文
            1)結成無住發心
             A.標結---是故須菩提!菩薩應離一切相,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
             B.釋成---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生無所住心。
             C.反顯---若心有住,則為非住。
            2)結成無住布施
             A.結不應--是故佛說菩薩心,不應住色布施。
             B.結成應
              1.總標--須菩提!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應如是布施。
              2.別明--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又說:一切眾生,則非眾生。
           b)正明真實
            1)明說真實--須菩提!如來是真語者,實語者,如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
            2)明法真實--須菩提!如來所得法。此法無實無虛。
           c)重以喻明
            1)喻住法之過-須菩提!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闇,則無所見。
            2)喻不住之功-若菩薩心不住法而行布施,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
         C.結成-------須菩提!當來之世,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於此
                   經受持讀誦,則為如來以佛智慧,悉知是人,悉見
                   是人,皆得成就無量無邊功德。」


       e)極顯經功 

        B)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
         1.深觀無住以進修
         2.究極無住以成證
       C.流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