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開的天地
金剛般若波蜜經總科判表
金剛般若波羅密經 (1)深觀無住以進修--(b)舉果明因--(1)詳明--(A)明果--(2)明法法皆如--(d)約報身明如 江味農居士著述
一、總釋名題:
A.釋經題
1.說般若綱要:
2.明融會各家:
3.依五重釋題:
B.釋人題:
二、別解文義:
A.序 分
B.正宗分
A)約境明無住以彰般若正智
1.的示無住以生信
2.推闡無住以開解
B.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
1.深觀無住以進修
a)發心無法
b)舉果明因
1)詳明
A.明果
1.明無得而得
2.明法法皆如
a)約名號明如--何以故?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b)約果德明如
1)明無法---若有人言:『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
提!實無有法,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2)明一如---須菩提!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
實無虛。
c)約諸法明如
1)明即一切法-是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
2)明離一切相-須菩提!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
法。」
d)約報身明如-「須菩提!譬如人身長大。」
須菩提言:「世尊!如來說,人身長大,則為非大
身,是名大身。」
譬如人身長大,即前解分中所言,譬如有人身如須彌山王也。身如須彌,故曰長大。蓋指佛之報身言也。因前已說過,長老深知其義。故不待辭畢,即申明其義曰:則為非大身,是名大身也。是名者,明其不無長大身相。則非者,明其既曰長大,尚落數量。應離相觀之,則法身無邊,乃為絕對之大耳。長老所以不待辭之畢者,令人曉然,此即前曾說過之身如須彌山王也。曰如來說者,正以明報身與法身一如也。此科乍觀之,似與上三科無涉。實則上三科之義,得此科而後徹底顯了。蓋上來約名號、約果德、約諸法,以明如,皆是法說。此約報身明如,則是喻說,故曰譬如。恐聞法說不了然者,因喻說而得了然也。當知上之法說,但明其理。此之喻說,乃是實據。得事實以證明之,其理益信而有徵。此所以殿以此科也。欲知究竟,須先明法身報身之義。
法身有二義:
(一)所謂法身者,即是清淨自性。名為自性法身。此即佛與眾生所同具。所謂同體之性,亦即一切法所莫外之真如。但眾生在障,未能圓顯。故約眾生言,又名在障真如,亦名在纏法身。
(二)一切諸佛,經無量劫勤修萬行,福慧莊嚴,令此自性智慧光明,圓滿顯現。此名出障法身,亦名出障真如,又名報得法身。謂法身出障,為勤修萬行所得之果報。即果報身也。蓋約相言,則名報身。故此中云是名大身。謂長大,是約名相言也。若約性言,即是出障法身。法身非相,不落長短大小數量,故此中曰則為非大身。足見報身與法身,不一不異矣。(一約相言,一約性言,故不一。然實是一身,故不異。)由是之故,報身亦有二義:(一)就其離一切障,淨德滿足言,曰自報身。即出障法身,報得法身也。謂修因證果,自度已竟,故曰自報身。(二)若就其遍一切境,光明普照言,曰他報身。蓋法身現報得之相,原為利他,故曰他報身。可見自報、他報,亦是不一不異。(一約自得受用言,一約令他受用言,故不一。然仍是一身,故不異。)由此足見名皆假立,亦足見性相從來不離矣。
舉此為言,不外二意。釋疑、證義是也。謂釋不得意者之疑,即以證成上說諸義。蓋防聞上三科所說未能融會者,將起疑曰:既明明是一切法,何以皆是佛法。既是一如,何以又有諸法。無實無虛,究竟云何?且屢言實無有法,而佛之報身,光明相好,原為無量功德法所成,非明明有法相乎?既無實法可得,而得此報身,非實法乎?
殊不知一切法,本是真如自性隨緣所現,若不著諸法之相,則見諸法時,便見諸法之性。譬如報身,亦即出障法身顯現之相也。顯相者,所以利他也。而不著報身之相,便見法身之性,兩不相礙。故雖有諸法,而實是一如也。雖為一如,而不妨有諸法也。須知如來所得無實無虛者,以其唯證寂照同時之清淨覺性故也。譬如報身,雖相好光明,而不礙自性清淨。且因自性清淨,所以相好光明。此非覺性之寂照同時,無實無虛乎。
推之一切法,原非真實,皆是假名。然知是假名,則知其是真如之相矣。知其即非,則知其皆真如之性矣。譬如報身,亦是假名長大,不過真如法身之光影耳。所以即非長大,當觀清淨真如之自性也。蓋不觀相而觀性,則報身即是法身。故一切法皆是佛法。總之,言無法,言離相者,為遣住法住相之病,非謂絕對無法無相。言無法可得者,謂得而不存得想,非,畢竟無得。須知不應住著者,因諸法是一如故,無虛而無實故。非畢竟無法、無相、無得者。因即諸法而一如故,無實而無虛故,明得此義,則一切法皆是佛法矣。此義不明,則佛法亦非佛法矣。故報身法身不一不異之理,不可不明。
明乎不一不異,則知非有法、非無法,非有相、非無相,非有得、非無得;而諸法如義,以及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義,便可徹底了然。何以故?因其不一,故成諸法而無實,所以曰即非也;因其不異,故為一如而無虛,所以曰皆是也。知於不異中見不一,則雖一如而不礙其為諸法;知於不一中見不異,則雖諸法而不礙其為一如。且不一時便不異,不異時便不一,故曰無實無虛。明其虛實皆不可說,故皆曰無也。又復不一,故雖是而曰名。不異,故雖名而曰是。雖不一而實不異,故既曰是名,又曰皆是;雖不異而實不一,故既曰皆是,又曰是名。總而言之,相雖不一,性則不異。故一切法皆是佛法也。性固不異,相仍不一。故即非一切法,是名一切法也。世尊因報身與法身不一不異,最為明顯。而不一不異之理,可以會通上三科所說諸義。此所以最後又舉報身明之。俾法法皆如之義,徹底圓彰也。
前解分中舉報身言者,是證明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蓋得此報身之果,猶曰非身,是名。是佛不住此身也。故菩薩修因時應無所住,然而非無此勝妙大身也。此身正由六度萬行福慧之所莊嚴也,故修因時應無住而生六度之心。此中則是以報法二身不一不異,顯成法法皆如之義。故所說雖同,而命意不同。
此法法皆如一大科,極顯果德。顯果德,為明因行也。故下科接以明因焉。
B.明因
1.正遣法執
2.令達無我
2)結示
c)顯勝結勸
2.究極無住以成證
C.流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