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開的天地  金剛般若波蜜經總科判表

金剛般若波羅密經 (1)深觀無住以進修--(b)舉果明因--(2)令達無我--(b)開佛知見--(B)明諸法緣生--(2)約法施明體空--(c)明無法可得--(2)印釋   江味農居士著述

一、總釋名題:
 A.釋經題
  
1.說般若綱要:
  
2.明融會各家: 
  3.依五重釋題:

 B.釋人題:

二、別解文義:
 A.序 分
 B.正宗分
     A)約境明無住以彰般若正智
      1.
的示無住以生信
      2.推闡無住以開解
     B.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
      1.深觀無住以進修
       a)發心無法
       b)舉果明因
        1)詳明
         A.明果
          1.明無得而得
          2.明法法皆如
         B.明因
          1.正遣法執
          2.令達無我
           a)標示通達
           b)開佛知見
            1)明圓見
             A.
明不執一
             B.
明不執異
            2)明正知
             A.明心行叵得
             B.明諸法緣生
              1.約福報明無性
              2.約法施明體空
               a)明無法可說
                1)對機則說
                 A.
示說法無念「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
                        所說法。』莫作是念。
                 B.
釋有念即執-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
                        佛。不能解我所說故。
                2)
本無可說---須菩提!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
               b)明聞者性空
                1)
請問-----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
                        有眾生,於未來世,聞說是法,生信心
                        不?」
                2)
遣執-----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
                3)
釋成-----何以故?須菩提!眾生眾生者,如來說
                        非眾生,是名眾生。」
               c)明無法可得
                1)
陳悟-----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羅
                        三藐三菩提,為無所得耶?」
                2)印釋----「如是,如是!須菩提!我於阿耨多羅三
                        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
                        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兩言如是者,印可上言非畢竟無得,非畢竟有得,所悟不謬也。佛說之義更深。乃將長老說者,更推其原。猶言,何以無所得乎,因其本無少法可得故也。此意正承我字來。我無少法可得,正明我空也。因其我空,尚不見有少法,那有少法可得。既無少法可得,又那有得法之佛。言乃至者,正明其空之又空,一齊掃盡。正當爾時,一念不生,湛湛寂寂,性德圓明矣。總之,性空寂中,本無少法。使其見有少法,正是我見。尚何所得?惟其不見有少法可得,乃真得耳。

  句言我於無上菩提,無少法可得,妙。我不見有少法可得耳。言下含有非竟無法,故接言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意顯非無無上菩提之名言也。又以顯無上菩提,但名言耳,豈可著乎!故無有少法可得也。又以顯所謂法,所謂得,皆因緣所生。緣生體空。正當有如是名言之時,卻本來無有少法可得也。眼光四射,八面玲瓏。前來無法得菩提之義,至此暢發無遺。則無法發菩提之義,更因而徹底洞了。正所以開菩薩之正知,俾得通達無我、法耳。

  上來心行叵得一科,遣能執也;諸法緣生一科,遣所執也。然而能所對待,牽引愈多。故所執之諸法中,復有能所。如福德勝報,所生也;布施六度,能生也。而就布施之法言。法,所施之物也;說者,能施之人也。就布施之事言。說法者,能布施也;聞法之眾生,所布施也。更細別之。我,能證者也。法,所證者也。總之,一切事莫非對待,有對待便有能所,有能所便有分別,有分別便有執著。然而少有分別,便是第六識,所謂我相是也;少有執著,便是第七識,所謂我見是也。故一一明其皆是緣生。使知緣生體空,有名非實。必應步步觀空,層層遣除。其所以痛遣所邊之法者,正所以痛遣能邊之我。蓋二者本是對待相形而成,彼銷,此亦銷矣。而先說心行叵得,是直向能邊遣除。然我相我見之不易遣,多為外境所移。故於諸法更說得詳細也。由是可知用功之法矣。蓋遣能當遣所,遣所即遣能。遣能所即是遣分別,遣分別即是遣執著也。分別遣盡,則六識轉;執著遣盡,則七識轉。二識既轉,則我、法雙空,皆是一如矣。皆是一如,所謂平等也。故下接言是法平等,直顯性體焉。

        2)結示
       c)顯勝結勸


         2.究極無住以成證
       C.流通分